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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 分类:学会概况
  • 发布时间:2020-09-27 18: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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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学会章程
概要: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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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市能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GUANGZHOU  ENERGY  SOURCE  ASSOCIATION
缩    写:G.E.S.A.
第二条 本会是广州地区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的组成部分,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州市相关企业和广大能源科技工作者,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进广州地区能源的建设、开发、利用和节约工作,促进能源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能源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做好政府助手,积极服务企业,为缓解广州地区能源紧缺的矛盾,为广州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广州市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15楼C室

 

第二章 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应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积极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助”的精神,本会的主要业务是:
(一)配合市政府有关能源方面的工作部署,开展公益宣传、课题研究、技术支持、调研规划、能力建设、信息交流和培训教育等相应的工作和活动。
(二)开展国内外能源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加强我市同国内外能源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三)根据国家的能源方针、政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对能源领域有关专题和能源决策进行研究和科学论证、能源审计、节能规划、项目评估及科普宣传等活动。
(四)为企业单位提供科技咨询和服务。协助企业或用能单位进行节能降耗的技术攻关和诊断,引进和消化吸收新技术,使能源科学技术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举办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报告会、研讨会、学术年会、科普推广和专题讲座、学术考察和现场交流,不断提高我市能源的技术水平和利用水平。
(六)举办能源管理和技术培训班,开展继续再教育,促进能源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七)编辑出版能源学术刊物,评选推荐优秀科技论文,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我市能源科学技术水平。
(八)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能源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广举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工作和科技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第四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十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高等院校本科、自学成才和从事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领导、管理经营工作者。
(二)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和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组织。
(三)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有关领导,经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会的荣誉职务;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二届。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有较高学术声望,热心参加与本会学术交流活动的外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通过,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的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2、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3、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4、取得本会的掌握有关资料;
5、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6、优先在广州能源刊物上刊登学术等相关文章与宣传资料;
7、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
8、可要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2、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对学会开展活动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团体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如有困难,经批准免交或缓交除外)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秘书长、理事长;
(五)决定或终止重要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机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六)领导本会组织开展活动;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的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本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任职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监事应为没有担任本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会员;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具备良好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的半数通过,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办公会议;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建立能源专家库,并成立专家委员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单位划拨的专款;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参照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并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〇年一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经第五届第三次会员大会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我们

底部

广州市能源学会是广州地区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组织,接受广州市民政局和广州市科协的监督管理,团体会员证年检达到良好等级

联系方式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15楼C座

 

020—83318560

020—8319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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